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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员工意外受伤,“奇葩”老板为其伪造材料为哪般?

时间:2018-08-11  【转载】

2015年4月,童某至某机械厂应聘电焊工。负责人李某见童某烧焊技术不错,当即将他招录进来。但是机械厂没有与童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帮他交纳社保。4月底,童某在工作时受伤,自己到附近医院就医,诊断结果为肋骨骨折。随后,童某与李某电话联系赔偿事宜,李某对童某受伤一事将信将疑,决定亲自陪童某到其他医院检查。同时,李某担心童某万一真的伤情严重,需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便于5月4日为童某缴纳了社保。5月5日,童某在李某的陪同下,来到另外一家医院检查,CT显示童某确实肋骨骨折。此时,李某便产生了制作虚假材料骗取工伤赔偿的念头,在医生制作病历询问受伤过程时,李某慌称童某的受伤时间为5月5日。 


随后,李某到劳动部门咨询申报工伤事宜,在没有告知童某的情况下,根据申报要求私自编造了工人证明材料、员工考勤表、工伤认定申请等材料,并伪造了童某本人的签名。后劳动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认定童某为工伤。申报成功后,需要童某做伤残等级检查,李某就和童某商量:“我已经帮你申报了工伤,你好好配合,领到的钱都会给你的。”童某考虑得失后,同意了李某的做法。经鉴定,童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工伤保险基金向李某企业支付了5万余元。


2017年,社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李某在申报工伤过程中造假的行为,撤销了童某的工伤认定,李某也承认了自己伪造材料的事实,并退还了骗取的工伤保险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工伤赔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予宣告缓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评析


在没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只能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如果伤害事故发生后,再通过弄虚作假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主,应当诚信经营,建立并完善招聘机制,招聘新员工时,应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和安排体检,检测员工的身体素质是否适合岗位需求。同时,企业应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此外,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供稿单位: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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