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洪某、陈某犯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某个体建筑老板刘某找到时任进贤县民和镇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邓某(已故),请其帮忙借30万元用于周转。经邓某牵线,与时任进贤县民和镇某村委会某村小组组长的被告人洪某商议决定挪用该村小组征地补偿款中的30万元给刘某使用,同时约定刘某付一分的月息。之后,被告人洪某将此事告知时任进贤县民和镇某村委会某村小组会计的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表示同意。
2008年12月24日,被告人洪某、陈某将存放于被告人洪某个人账户保管的30万元征地补偿款转至刘某个人账户。之后刘某将该30万元用于其承包的村级公路工程。
截止2016年3月14日,刘某已陆续将所借的30万元征地补偿款归还给被告人洪某,并向被告人洪某支付利息7万余元,被告人洪某分给被告人陈某11400元,给邓某20000元,余款38600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1月7日前,被告人洪某先后七次将该30万元征地补偿款归还至该村小组。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洪某、陈某经进贤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同月28日,被告人陈某将11400元利息款上交到进贤县监察委员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陈某系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30万元征地补偿款挪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在进贤县民和镇政府财务审查中被发现,该线索移送进贤县监察委后,经进贤县监察委传唤,两被告人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洪某将挪用的30万元征地款全部归还村小组,被告人陈某已将个人非法所得11400元全部上交进贤县监察委员会,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