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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扒窃17元被判拘役五个月并罚金

时间:2018-08-27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谢文玲)  曾因犯盗窃罪“二进宫”的徐某不知悔改,早市上偷盗,又落入法网。日前,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5月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乘车从湖南省郴州市来到大余县。8时45分许,徐某来到南安镇桥头市场,趁被害人李某正在挑拣蔬菜时,将其随身携带钱包偷走,包内有17元钱。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现场将徐某人赃俱获,缴获的17元钱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徐某有犯罪前科,且系流窜作案,应予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大余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何本案被告人徐某仅盗窃了17元钱即被判处刑罚?对此,承办法官解释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该规定,一般的盗窃行为须具备数额较大的情节,才能认定构成犯罪,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四类情形,则对数额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实施行为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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