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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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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满以后,如果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恢复健康,能够从事原工作或者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6个月工资;若患重病的,还应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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