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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动物侵权案饲养人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那如何认定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呢?
由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这就对动物饲养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故对饲养人免责事由的规定趋于严格:最高院倾向于只有在被侵权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的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 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进行了警告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被侵权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情况下,才能够视其为存在故意,并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而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则因具体案情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其关键在于结合一般人对不同“动物”“危险性爆发可能性”的普遍认知乃至于认同。如本院近日审理的两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起致损动物为狼狗,饲养人虽尽了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审理过程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侵权人对被狗咬伤负重大过失。故不予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的赔偿责任;另一起致损动物为烈马,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受侵权人在明知饲养人的马脾气暴躁、易惊、易伤人的情况下,在栓有该马的狭隘田间路上通过,应当预见该马的危险性而疏忽大意未防范(有其他通过路线),可认定为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错,本院也做出了相应减轻饲养人的责任的判决。因此,不同案件中,饲养人管理义务程度是不一致的,在认定被侵权人的过失方面肯定也不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