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黄江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angjianglsh.com 黄江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浅谈制约人民法庭开展司法服务的各类因素
人民法庭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组织,直接与群众接触,直接调处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是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能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效能,更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随着人民法庭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对法庭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法庭的期望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制约人民法庭开展司法服务的因素也逐渐增多。
一、人员短缺现象严重
由于基层条件稍显艰苦,加之法院机关人员紧张,基层法庭“二人庭”问题尚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就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来看,全部六个派出法庭都是一个庭长配一个书记员,有的法庭还要管辖两个或者三个乡镇。案件逐渐增多,法庭人员编制不足,审判人员压力过重。巡回办案时法庭就无人值班,不利于方便群众诉讼。同时,法庭的规模小、人员少,也给法庭规范化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二、案件管理范围较窄
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大部分都是离婚案件或者金额较小的民商事案件,几乎不涉及民事、行政案件。案情稍微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都在法院机关其他庭室审理。基层法庭几乎不负责执行工作,执行局又不了解案件情况,容易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三、主动服务意识不强
当前不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普法宣传和下访听诉等工作较少,在诉调对接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开展送法进基层、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职能也有限,这无疑就拉远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法庭,应当做好法院业务的向前向外延伸,进一步增强法院服务大局工作的主动性。
四、法庭人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随着法庭案件的增多,工作也是琐碎繁杂,优秀的人才不愿意到人民法庭工作。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来到法庭更需要全面学习,尽快熟悉岗位与职责。由于人员不足,更抽不出人参加学习培训,干警的思想觉悟及业务能力难以得到较大提高,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五、政治与生活待遇相对偏低
待遇不高,往往就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也难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相对于法官的劳动付出而言,法庭的待遇水平相对偏低,主要体现在:一是政治待遇不高,人民法庭的法官行政级别及职务数量往往不及同级公安派出所,导致政治待遇偏低;二是法官的收入水平不高,相对于公务员而言,法官未能因其专业性工作而在经济收入上得到相应照顾,而与律师等职业相比,收入差距更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队伍士气。
六、工作制度不健全
由于法庭工作人员较少,容易形成监督的“盲区”。也正是因为缺乏适当的监督,人民法庭驻庭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等不健全,有的干警“走读”现象严重,案件质效也不高,对信访问题更是不愿管、不敢管。
多年来,人民法庭发挥了就地办案、巡回审判、便利群众诉讼的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发挥了办案主力军的作用;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了法制宣传形式多样化。让人民法庭更好的开展司法服务是服务农村、农民、农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是带动整个法院工作整体向前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需要抓好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