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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小学生玩铅笔扎伤自己眼 学校疏于管理判赔
学生课间玩耍铅笔,不小心扎伤自己眼睛,作为学校因其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营小学赔偿原告小刘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合计37200.59元的60%即19620.35元,另赔偿原告小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小刘系李营小学学生。2014年5月24日上午第二节课间,小刘于玩耍铅笔中不小心扎伤自己眼睛,造成右眼受伤。小刘先后被送往新蔡县人民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认为,小刘的右眼系锐物所伤,为外伤造成角膜穿通伤,并造成右眼视力下降到0.08度,导致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小刘起诉要求李营小学依法进行赔偿。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系在李营小学就学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小刘在被告李营小学处课间自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李营小学虽提供有安全值班记录、小学生安全教育讲座、学生安全协议书等证据,但不能充分证明其在管理上已完全有效落实及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故被告李营小学在教育、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的伤害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小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对于玩耍器物存在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辨别能力,玩耍中有自身安全注意的义务,且,原告在受教育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原告对其人身伤害具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为此,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