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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放任杂草燃烧 父子造林练山生祸端
为讨债务罔顾法律 拘禁他人难逃惩罚
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件,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杨某与儿子杨小某在本村“千丘田”山场造林炼山。被告人杨某点火焚烧造林山中的杂草后任其燃烧,后两人见山中的杂草基本烧完,便回家。15时许,被告人杨某和儿子杨小某前往“千丘田”造林山中查看上午燃烧的情况,发现造林山中一条小路下面有燃火,便进行扑救,由于当天风大,气温高,燃火便向山林蔓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88.3公顷,灌木林地面积2.5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122839元。
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杨某向洪江市森林公安局大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失火的事实。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失火后,已就火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与火灾受损户(被害人)协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一部分赔偿款,取得了火灾受损户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杨某在失火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与各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一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洪江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