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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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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酿事故 车损人伤又获刑

无证醉驾酿事故 车损人伤又获刑

家住新晃县新晃镇的杨某因醉酒且无证驾驶,不仅车损人伤,而且还要担责,实在是得不偿失。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据悉,2014年4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红色小型轿车在新晃县兴隆镇司马龙路口地段行驶,与李某驾驶的赣CF182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本人和无号牌小型轿车上乘坐人员武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武某不负事故的责任。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杨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6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醉酒程度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新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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