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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之人故意隐瞒儿子巨额犯罪所得被判刑罚款

 近日,靖州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隐瞒儿子巨额犯罪所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得知其儿子(已判刑)将从事组织、领导“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活动犯罪中所得的人民币200 000元交给邓某某用于投资后,到靖州县靖宝市场邓某某经营的餐馆内找到邓某某,要求将该二十万元交给他,邓某某告知吴某某这笔钱要依法上交公安机关,但吴某某仍然要求邓某某将钱交给他。邓某某只得到银行通过其丈夫的银行帐户取出人民币200 000元,交给吴某某。随后吴某某将该笔人民币全部用于偿还赌博所欠高利贷及生活开支等。2013年10月21日,吴某某被靖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经靖州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调查,认为对被告人吴某某总体监管条件较好,建议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靖州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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