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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执行裁判、监督案件流程图及办理时限
一、案件流程图 执行裁判、监督案件的初审 立 案 通知驳回、转相关执行局处理 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审查、合议 结 案 归 档 二、办理时限 (一)裁判案件 1、审判执行监督庭对本院由执行局提出的裁定建议,应在收到建议后3日内初审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对基层法院作出的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服的复议申请,由立案一庭直接受理,并于24小时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二)监督案件 1、对提起的监督申请,审判执行监督庭经审查后,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移送立案一庭审查立案,不符合初审条件的,通知驳回; 2、对监督意见材料,审判执行监督庭经审查后,对符合初审条件的,应移送立案一庭审查立案,不符合初审条件的,转相关执行局处理。 (三)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分案到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在二日内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五)
在立案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应当听证的执行裁判和执行监督案件,在立案次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在作出听证决定后3日内将听
证通知书、参加人权利、义务通知及其他有关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结束后,有关法律文书应在裁决之日起5日内送达听证参加人和相关法院。 (六)执行裁判案件一般应在二十日内审查合议完毕,并作出裁定。对基层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在立案次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下级法院及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按案外人异议案件,应在立案次日起30日内审查、合议完毕,并作出裁定。 (七)对本院执行局提出监督申请的,应在立案次日起20日内审查、合议完毕,并作出裁定、决定或通知;对基层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监督申请的,应在立案次日起30日内审查、合议完毕,并作出裁定、决定或通知。 (八)听证程序参照民事诉讼一审程序要求进行。听证案件的结案期间可以延长15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合议期限的,可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延长。 (九)结案后次日将原执行案卷及有关证据材料退回执行局。 (十)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向档案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