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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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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杯豪饮不幸殒命 聚餐酒友被判担责
女子参加朋友生日聚会,不料席间饮酒过度导致死亡,家属将同桌吃饭的八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判决,同桌聚餐的八人共赔偿原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54万元。
李某受邀参加朋友田某的生日聚餐。大家在一自助烧烤餐厅吃饭,该餐厅免费供应高度白酒。席间,李某吃饭前后一小时内喝了约1斤白酒,后呈现重度醉酒的无意识状态。四十分钟后,聚餐人将其送往酒店休息醒酒,不想到达酒店后发现李某嘴唇青紫,遂赶忙拨打急救电话,急救医生到达后经检查李某已经呈现瞳孔散大等症状,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李某家属认为其他八名聚餐人请邀李某大量喝酒,在发现李某重度醉酒状态时仍继续就餐,没有及时采取合适措施,延误了救治时机,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日常的经验法则可知,过量饮酒可导致酒精中毒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中,李某在一个小时的时间内饮用约1斤高度白酒,出现重度醉酒的状态,其死亡结果显然与大量饮酒有关,该结论无需通过尸体鉴定再次予以确认,加之被告亦未提举相反证据证明有其他死亡原因的存在,故认定李某的死亡与过量饮酒具由因果关系。李某本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故对其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在餐饮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饮酒人在客观上应当意识到短时间内大量饮用高度白酒对人体造成的严重危害,李某本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故对其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8名被告在餐饮过程中没有有效地劝阻李某大量饮酒,在发现其已经严重醉酒的情况下,亦没有采取及时的合适的救助措施,在发现其已经生命垂危的情况下才拨打急救电话,延误了抢救时机,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一名被告作为聚餐的召集人,其应当负有比其他被告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责任。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聚餐邀请人承担8%责任,其他被告各承担4%的责任,共赔偿20.54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