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黄江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angjianglsh.com 黄江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游客出境游受伤 旅行社被判担主责
肖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快乐的海外旅游,却因乘船摔伤,落下八级伤残。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由:
快乐出境游
竟落得八级伤残
2013年5月,肖先生与朋友参加了A旅行社旅行团,赴泰国旅行。在出发前,肖先生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A旅行社为肖先生购买了意外保险。
同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当肖先生与朋友在泰国乘坐游艇时,由于海上风大浪高、游艇颠簸导致肖先生摔倒,背部受伤。肖先生在当地经过简单处理后,在泰国休息了两天。回国后,于6月2日转入我市某医院治疗了20天。在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对肖先生的医疗费部分已进行了赔付。
今年4月,经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先生的伤情已构成八级伤残。
伤愈后,肖先生将A旅行社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10.4万余元。
审理:
安全告知成争议
法院判旅行社担主责
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针对肖先生的起诉,A旅行社辩称,保险公司已先期赔付了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而自己履行了必要的安全告知义务,在旅行过程中没有过错,肖先生受伤是自己不注意所致。为此,A旅行社员工还特意出庭证实,自己已尽告知义务。但法院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该证人系被告旅行社的员工,对其证言不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组织者,应对肖先生人身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安排包括肖先生在内的全团游客乘坐游艇,应负有对游客在乘坐快艇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肖先生作为成年人,应清楚知道在海上乘坐游艇颠簸时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并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充分注意义务,其本人应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的约定,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
法院重新核算了肖先生的损失,并扣除之前保险公司已先期赔付的部分伤残赔偿金2万余元后,根据双方责任比例,作出一审判决,由投保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肖先生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4万余元;A旅行社赔偿肖先生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4800元。
多说两句
境外旅游中发生纠纷和受伤,游客应注意保存如下证据: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等;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如车船票、门票、有关物证、文字、声像资料。
游客在回国后应及时与旅行社交涉。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若这些途径均无效,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黄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