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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事故责任不同,工伤与否有区别

时间:2019-11-22  【转载】

刘女士与肖女士既是同事又是邻居。2019年1月7日早上,肖女士搭乘刘女士的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时,因与他人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而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两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女士闯红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肖女士不负事故责任。令刘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只认定肖女士构成工伤,而她不构成工伤。

【点评】

刘女士的确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的前提之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而交警部门认定刘女士闯红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恰恰表明刘女士不具备工伤认定所具备的要件。相反,肖女士则因为不负事故责任而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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