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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出行目的不同,工伤与否有差别
时间:2019-11-22 【转载】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小车司机。2019年3月9日,正在休假的林女士从公司同事微信群中得知李先生次日将驾车前往省城出差,遂要求搭车前往。岂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事后,李先生获得了工伤赔偿,林女士虽然因受伤严重,花去巨额医疗费用并构成六级伤残,但她未被认定为工伤。
【点评】
林女士的确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要件之一是“因工外出”。李先生驾车出差,无疑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林女士只是搭顺风车前往游玩,既非受公司指派,也与工作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