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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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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烧毁房屋以自杀 危害公共安全受罚
时间:2020-05-27 【转载】
与家人产生矛盾心情不好,酒后产生将自己房屋烧毁以自杀的想法,遂房间点燃火苗,危害公共安全。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放火案,被告人田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7月6日晚19时许,被告人田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与家人产生矛盾等导致心情不好,遂在酒后产生了将自己房屋烧毁以自杀的想法。于是,被告人田某在家中二楼卧室内,在距离睡床约10厘米处用打火机点燃了一本书,之后其便提着一瓶白酒离开房间来到楼顶继续喝酒并喝醉睡着。因电风扇未关闭,点燃的书本在电风扇的作用下,将卧室内的床、沙发、茶几等家具烧着。后火情被被告人田某的邻居发现,并在邻居的帮助下扑灭。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的房屋与周围其他人的房屋及竹林之间的间距均不足6米(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其中与左边房屋的间距约1米,与右前方房屋的间距约1.5米,与后方竹林的间距约1米,余坪围墙与前方瓦房的间距约0.6米,按照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推断,如果被告人的房屋被燃烧起来,受热辐射作用和外来飞火的影响,火势势必会蔓延燃烧到周边房屋及竹林,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放火烧毁自己房屋的行为,足以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