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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不可主张二倍工资

时间:2020-05-28  【转载】

 案例

  尚某于2016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课长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9月,尚某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万余元,被驳回。尚某诉至法院。尚某诉称,其入职后一直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遭到公司拒绝。但尚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责任在于公司。公司辩称,尚某身为人事课长,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是其本职工作,其明显系利用职务便利,主观恶意回避应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离职时牟取暴利的不法目的。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尚某请求。

  评析

  人事经理(泛指人事部门负责人)本人的劳动合同,其可以代表单位与自己签订,也可以主动向单位要求另派代表与其签订,没有签订也没有单位另派代表签订的,不可主张二倍工资。

  其一,从立法目的方面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目的是为了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需承担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性特点。人事经理是单位聘用的人事管理负责人,是单位授权对本单位人事事务进行全面管理的代表,与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职责所在,单位不应承担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其二,从职业道德方面看,勤勉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是每个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人事经理也不例外。反之,若其未尽勤勉义务,甚至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监守自盗,不但不用担责,反而能主张二倍工资赔偿,获得巨大利益,则违背公平原则,与立法本意也是背道而驰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事经理应排除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适用。但是,如果人事经理提示过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依然未与其签订,若如此,则可主张二倍工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2018年第7期发布的指导案例《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认为,“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当事人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诉讼请求。”(谢炳城)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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