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黄江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angjianglsh.com 黄江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提前上班“串岗”受伤 算不算工伤?
时间:2020-10-18 【转载】
2019年4月18日6点40分左右,唐某在工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左手受伤。经唐某本人申请,当地人社局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属于工伤。
该工厂不服人社局认定结论,向法院诉称,2019年3月,唐某的工种是排版工。可是,她不按厂里规定在7点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其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滚胶设备,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唐某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自身损害,所以,不应当认定其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虽然发生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唐某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唐某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唐某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工厂称唐某是“窜岗”劳动,该行为即使属实也不影响唐某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因此,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后,工厂不服,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示】
职工提前到岗上班是正常现象,用人单位虽有上下班时间规定,但在实践中早几分钟或晚几分钟都是允许的,不可能精确几点几分几秒。因此,唐某提前十几分钟到岗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
此外,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职工“串岗”劳动属于违纪,在其因此受伤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李德勇 律师)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