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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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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 劳动关系不能自行解除
刘某于2013年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因生产需要,安排刘某于2014年5月25日休息日
加班,刘某拒绝。后刘某在工作日去上班时,遭公司拒绝,便一直没上班。公司声称,双方劳动合同已自动解除。日前,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
请,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因为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所以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法定要件。刘某自2014年5月26日起未上
班,单位也未安排其工作岗位,并认为自刘某拒绝加班后双方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但法律不支持劳动关系的自生自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经调解,双方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