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黄江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angjianglsh.com 黄江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医疗契约
医疗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一般医疗契约,即以疾病之诊断治疗为目的之契约。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固定钢板存在质量题目为因为2002年9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用度35000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的颁布施行,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正当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患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
如朱某诉某病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1989年11月21日,原告朱某因“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右侧)上肢瘫”在被告处进行“右盂肱关节融合+肱骨外髁止点上移术(肩部两枚克氏针交叉固定、肘上一枚螺丝针固定制动)”。出院医嘱为“3月后来本院行螺丝及钢丝掏出术。患者方的义务主要有支付医疗用度的义务及诊疗合力义务等。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原告未进行第二次手术,钢板仍在原告体内,无法对被告使用的内固定钢板质量进行科学技术鉴定,无法确认钢板的断裂是质量题目仍是原告过早负重所致,以致原告目前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尚不具备民事赔偿的法定前提,待前提具备后,原告可依法另行提起诉讼,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当然了,也不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病院就一律不赔偿。
如刘某、宋某诉某病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5日两原告之子因“咽下不畅伴进食后呕吐17年”至被告处就诊,经诊断为“贲门失驰缓症,”被收入该院气量心胸外科住院治疗,经原告同意,2002年3月11日该院对患者进行手术,4月20日患者泛起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患者应当就自已受到的损害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透过本案,患者及其家人应留意进步自我保护意识,不要为了暂时利益而盲目私了,假如情势较为急迫则应尽力保全能证实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证据。法院经审理以为,两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死亡后,二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题目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原告不能证其实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双方诉讼前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医疗契约的成立与一般契约一样,经由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诊疗的要约,医师接受要约即承诺,医疗契约即告成立。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草率行事,盲目“私了”,以免日后后悔。 2000年4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X线影像检查时,显示原告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处内固定钢板断裂。该院根占有关法律划定判决驳回隋某的诉讼哀求,隋某不服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于2002年7月12日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各种用度125000元。 2002年5月患者因胸部不适在病院检查时摄片发现右胸腔内有克氏针一枚,2002年6月5日,患者入我市另一家病院治疗,手术掏出体内克氏针。跟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患者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呈现上升的趋势。 1989年12月7日,患者在手术未拆线未拆除石膏下出院。医方的义务有诊疗义务、制作保留病历的义务、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转诊义务、疗养指导之说明义务、保密义务等。假如患者不给予配合,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谓不诉免责是指假如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第49条第2款划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可盲目依靠举证责任颠倒,患者起诉时亦应预备好相应证据。医疗行为本身使医师与患者处于“合力关系”,患者应配合医师诊疗的需要,力求治疗效果的完美,如按时服药、按时就诊。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其实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条例》第33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过程中因为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前提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后果的。 一、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划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合用举证责任颠倒,所谓举证责任颠倒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门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实责任的分配形式。后原告反悔于2002年10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09883.5元。
如张某诉某病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张某于1999年10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到病院进行治疗,于12月27日出院。 ”出院后一段时间,患者在乡村病院拆除缝线,石膏托自行脱落。在审讯实践中,法院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对于患者在病院就诊过程中确实受到了相应的损害,虽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假如病院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划定,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在手术后未拆线未拆石膏的情况下出院,未按医嘱执行,自行拆线去膏,病院在治疗过程中无过错,对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为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因为法律划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隋某诉某病院医疗纠纷一案,隋某系小学生,2002年7月19日,隋某因慢性鼻炎、增殖性肥大在该病院耳喉科门诊,病院予以下鼻甲醋酸泼尼松龙封锁治疗,无反应,2002年7月23日上午,隋某来病院接受治疗,方案同上,打针后约10分钟,隋某右眼肿胀,视力下降,经门诊诊断为右眼底视网膜中心动脉栓塞,收住院治疗,出院后隋某右眼视力0.25(原为1.5)。经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发生右视网膜中心动脉梗阻属医疗意外,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协议签订后,病院已按商定给付原告4万元。患者不与医师合作治疗疾病,虽无法律上的“责任”,但应自行承担健康上不利的后果。 2002年7月19日,原被告就医疗事件达成协议,考虑患者家属实际难题,病院一次性补偿4万元,并特别商定:“此事件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违约,否则一切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三)配合医生进行治疗,谨遵医嘱,避免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无法索赔。 1991年患者发现右肩部穿出一枚钢针后自行拨出。从我国的法律划定和法律实践看,有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两种形式。患者在进行诉讼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以期进步患者维权的水平。医疗机构应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患者只要能证其实病院就诊并有损害事实就能打赢官司,实际上有不少患者在不具备完全要件的情况下盲目诉讼,导致承担败诉后果。所谓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患者不应急于诉讼,而应收集相应的尽可能多的证据,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划定的起诉前提时,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