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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交通事故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
时间:2021-06-02 【转载】
开庭前:提前三日以上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公告案件的基本信息。
开庭时:
(一)由书记员查明到场人员并宣读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依顺序进行。依次为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出示;鉴定结论的宣读;勘验笔录的宣读。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证据,经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检验人进行提问并要求重新鉴定或是检验。
(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依顺序进行。依次为原告方发言;被告方发言和答辩;第三方发言或答辩;各方相互辩论。之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开庭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使案件延期审理,包括:缺少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是诉讼参与人;出现对法庭审判人员合法的回避事由;新的证人需通知到庭,新的证据需调取,有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情况,或有补充调查需要的。
(四)法庭笔录,法庭笔录须宣读后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宣判,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六)审期普通程序案件开庭审理期限为6个月,必要时,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开庭审理结束后,等待判决书的下达以及判决的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