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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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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考生于是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考试体检的组织者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被告组织对原告进行体检的程序是否正当的题目,法院以为,因为原告在庭审中已自认收到了被告的电话通知,且原告已经实际行使了诉讼的救济权利,故被告有无书面告知不影响原告实体权利,不属于可以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定理由,原告的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以为,原告要求责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合格,并按程序对原告进行考察录用,此项诉讼哀求属于行政权的治理范围,不属于司法权直接调整的范围。
体检程序违法意见不成立
《尺度》和《手册》属于在全国公务员招录体检中均合用的现行有效的国务院部委规章,该规章对于血液病是否合格的划定清晰、明确。在没有新的划定改变原划定前,均应参照执行。因此,被告指定的体检机构认定原告体检结果属血液病、体检分歧格,符合上述规章的划定。
关于原告的体检结论是否属于相关法规划定的“血液病”范围的题目,审理以为,参考庭审中被告提交的《内科学》、《诊断学》等医学教科书中对血液病的表述,以及法院向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进行咨询的回复为“原告体检结果属医学上的血液病”,法院确定原告体检结果属于医学上的“血液病”范畴。
认定体检分歧格符合划定
本案讼争的体检属于公务员被告在对原告作出体检结论后,并未对基因检测的其他内容向外宣布或泄露,事实上也不存在侵犯原告正当权益的行为,也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划定。
禅城区法院审理以为,本案被告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尺度(试行)》(以下简称《尺度》)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纵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的划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公务员招录体检中进行MCV检测没有违背公务员招录体检相关法律规范的禁止性划定,也没有超越和滥用职权。原告以为进一步进行基因检测侵犯了原告的基因隐私,法院以为,按照《手册》的划定,在血常规检测中发现MCV结果异常进而进行基因检测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基因检测没侵犯个人隐私
原告于去年12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佛隐士保局,哀求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分歧格不予考察录用的行为违法;哀求责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合格,并按程序对原告进行考察录用。3名原告诉称,因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体检被查处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而被拒录为公务员违法,并以为被告在对原告进行体检的过程中违背了《公务员法》等法规的相关划定。
同年8月5日,经原告申诉,被告铺排原告在佛山市中病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终极3人被认定为体检分歧格,佛隐士保局拒绝录用3名原告。
3名原告于2009年4月参加了被告佛隐士保局组织的广东省佛山市公务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和口试,并于去年6月22日按被告要求参加了公务员体检。之后被告以原告均匀红细胞体积(MCV)偏小为由,要求原告作进一步检查,去年7月11日,原告在佛山市中病院进行进一步检查,被认定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
因体检携带地贫基因被拒录
佛山考生小周、小唐、小谢因参加佛山市公务员考试被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而被拒绝录用。该3名考生于是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考试体检的组织者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下战书,禅城区法院对这起被称为“海内基因歧视第一案”作出一审讯决,驳回3位原告的诉讼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