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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
“刘某给我写了借条,我要起诉他还钱!”
持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实际上,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有借条也不一定就能打赢官司。
据悉,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系同村村民,2020年元月22日,被告书写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廖某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 此据 今借人:刘某 电话:…… 2020年元月22日 身份证号:……”。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廖某自认该借款实际出借人是原告父亲钟某。原告对借款方式、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借款本金归还情况、利息支付情况、借款资金来源均不知情。
龙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结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综合分析判断,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二者缺一不可。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原告提交的借条表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但从款项的实际交付来看,本案中的实际出借人系原告父亲钟某,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并不满足民间借贷关系的实质要件。另,借条上未就利息标准进行约定,原告对本案借款的支付方式、利息标准及利息支付情况均不知情。综上,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在生活中,有些出借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在借条上体现自己的名字,而以他人的名义作为出借人,这样不仅容易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容易发生纠纷,实际出借人和名义出借人之间也容易发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名义出借人仅仅持有借条等证据到法院起诉后并不必然胜诉,若举证不能,将面临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作者:吴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