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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物流车司机被车后门砸中身亡,老板被判承担23万余元赔偿款!
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被告被判赔偿原告损失23万余元。
2020年12月,被告刘某向湖北XX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化肥。经该公司推荐,由胡某驾驶XX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从湖北运送化肥至周田,运费210元/吨,由刘某负责支付运费。12月14日早上,胡某驾车到达刘某指定的收货地点。因刘某不在周田,便托黄某叫被告潘某找了四个搬运工将化肥暂放在烤房。为方便下化肥,需将车辆后门拉起,潘某找来两根棍子作支撑,搬运工便分两边用棍子撑起后门。在此过程中,因不够稳定,车后门突然下落打在胡某身上,导致胡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向湖北XX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化肥,两者自然是买卖合同关系。经该公司推荐,胡某驾驶XX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运送化肥,由刘某支付运费,刘某与湖北XX化工有限公司、胡某系运输合同关系。潘某经过黄某之手帮助刘某下化肥,并叫来搬运工,潘某与刘某属于帮工关系。搬运工的工作内容系搬运化肥,其与刘某属于提供劳务关系。
该案是在打开后车门所发生的事故,一般来理解打开车辆的后车门应属于驾驶员胡某的个人职责和事务,搬运工只是协助或者帮助,因此不能苛以过重的责任。但是,棍子不足以支撑车后门以及搬运工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潘某的帮工行为以及搬运工的提供劳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刘某。综上,由被告刘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负。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为丧葬费23170.5,死亡赔偿金1129220.25元,合计1152390.75元。会昌法院遂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2390.75元的20%即230478.15元。
作者:李秋平 宋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