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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怨恨损坏他人挖机 得不偿失领罪获刑

时间:2022-02-12  【转载】

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朱某因心生怨恨,故意损坏他人挖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朱某在上犹县某工地上驾驶挖机施工。2020年9月初的一天,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余某因朱某不服从指挥而终止与他合作,另雇请被害人郭某的挖机继续施工。被告人朱某遂心存怨恨,就想报复对方,让他人也不能施工,于是在9月8日22时许来到工地,使用事前准备好的活动扳手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此处的挖机引擎盖打开,将二十余颗小钢珠扔进引擎盖下方的液压油箱里面,后将引擎盖复原后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郭某启动挖机,液压油箱里的液压泵因钢珠卡住齿轮被损坏。经上犹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徐工200DA液压泵价值人民币906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海彬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上犹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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