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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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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出狱不悔改 入户盗窃又领刑
时间:2022-02-12 【转载】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明,2021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石城县琴江镇某村小组,趁被害人黄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从隔壁正在装修的楼房爬入黄某某家四楼阳台,并用随身携带的大剪刀剪开窗户防盗网,爬入房内,盗窃格兰仕微波炉1台、苏泊尔电饭煲1个、床上用品1套、白酒2瓶(被盗物品均已追回)。经石城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盗窃财物价值共计875.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曾四次盗窃犯罪被判过刑,应从重处罚;同时,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