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黄江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angjianglsh.com 黄江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监外执行必须要有担保人吗?
时间:2022-05-28 【转载】
监外执行需要担保人。监外执行是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