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黄江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angjianglsh.com 黄江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聊城市献血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献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适龄、健康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用血保障机制,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献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本市对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血站承担献血日常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献血保障能力建设,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 (二)在采血场所显著位置完整公示国家标准对单次献血量的规定,供献血者选择; (三)单位、社区等组织的献血人数较多时,提供预约采血、上门采血等服务; (四)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为献血者发放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六)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保密,防止未授权接触和对外泄露。
第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纳入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的,血站可以给予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贴,其他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因城乡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固定献血屋(点)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迁)的原则变更固定献血屋(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固定献血屋(点)的设置,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可移动献血房车采血停放的地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车站、广场、商场、公园等停靠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可移动献血房车提供停靠、用电、用水等便利。
第七条 献血者累计献血不满一千毫升的,终身享受与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累计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一千毫升以上的,可以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不超过一千毫升的免费用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