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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时间:2022-10-28  【转载】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养护农村公路。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务、城建、农业、环保、电力、通讯、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对县级公路进行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境内的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八条 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资金; (二)上级专项资金; (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公路损失赔偿费等其他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生活用地、取水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地点和范围,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修建农村公路需要征收、征用土地及房屋或者清除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县道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划拨及相关征收安置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乡道、村道修建征收、征用土地、清除附着物和征收安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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