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时间:2022-10-28  【转载】

第四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旅游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和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建设的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法接受省电信管理机构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业务运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保护,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道路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规划,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铁塔、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内容。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信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相关市、县、自治县详细规划。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涉及电信设施建设所需要的通信机房、基站、铁塔等建设用地和光(电)缆的埋设予以支持。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电信设施拆迁重建的,应当在电信设施拆迁前安排重建所需用地。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