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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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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快递业促进条例
时间:2022-11-24 【转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 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快递业发展促进政策,安排快递业发展资金,推动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成立邮政业安全中心,履行属地快递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商务、海关、交通运输、公安、国家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件收寄和运递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