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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时间:2023-03-02  【转载】

第五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并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的宣传,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

(四)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发票、收据、帐簿、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要求实施。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依法公开。在制定统一的计划时,应当防止重复抽查。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得超出计划组织实施,违反计划的监督抽查,被抽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经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下级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对该企业同种产品实施重复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和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经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

(二)产品标识、广告宣传中明示的或者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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