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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02  【转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市、县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单位食堂、餐饮经营者、农贸市场等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废弃食物及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巾、纸尿布、烟蒂、灰土等。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四)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五)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商务、教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立科普展馆等,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志标识等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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