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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3-07  【转载】

近日,闽清法院收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消防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机床设备等器材,消防公司先行支付80500元货款,但甲公司未能按时发货,因此消防公司为方便起诉向其住所地法院闽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货款。

经查明,该消防公司住所地位于闽清县,甲公司住所地位于邳州市,合同中不存在协议管辖的约定,且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

闽清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邳州市,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而被告提供货物为主要合同义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邳州市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享有管辖权,法院据此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该案件。

法官说法: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签订书面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则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管辖或者协议无效,则按照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闽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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