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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起交通事故顶包案引发的保险官司
普通交通事故引出谁是司机谜团
2020年12月1日凌晨,一辆车牌号为CA××的小轿车行驶至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某路口时闯红灯,与另一辆悬挂CS××车牌号的小轿车相撞,随后又撞上路边信号灯,致使CA轿车内乘客潘某和CS轿车内乘客邓某受伤,两辆轿车和路口一个信号灯不同程度受损。
交通事故发生后,CA轿车内的全部驾乘人员,及CS轿车内的乘客邓某很快离开了现场,只留下CS轿车的驾驶员沈某留在原地等待救援,随后交警部门赶来。正当交警部门忙碌工作时,一名自称CA轿车驾驶员的男子突然走进了事故发生区域,主动要求配合处理该起事故。
该男子姓阳,其自述,因着急转送伤员前往医院救治,暂时离开现场,现在主动返回配合交通事故处理。然而经过初步询问,阳某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含糊其辞,且多处描述与CS轿车驾驶员沈某的叙述矛盾,现场民警根据经验判断,该男子可能存在“顶包”嫌疑。
由于事故现场及周围没有监控设施,为严谨起见,交警部门未当场作出责任认定,而是决定采用技术手段展开核查。经过技术调查,交警部门发现,事故发生后不久阳某就使用手机接听了一个电话,但奇怪的是,此时手机定位显示并不在该起事故发生区域。随着通话的持续,手机位置连续发生改变,由原来的区域迅速转移到了事故所在区域,而最后一次通话结束的时间,正好就是阳某出现在事故现场之前。进一步调查民警得知,这个在事故发生后频繁与阳某通话的电话号码所有者不是别人,正是CA轿车上的伤者潘某。
在证据面前阳某改了口,他承认自己并非CA轿车的驾驶员,而是受潘某所托,代为前来处理该起事故,至于为什么自认驾驶员,以及事故发生时谁在驾驶车辆,阳某却再次含糊了起来。
代位求偿受阻再引两家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由于现场缺少直接证据,就在交警部门对CA轿车驾驶员的身份一筹莫展之时,事故发生的当天下午,一名女子罗某主动来到交警部门报案,报案中罗某表示,自己才是肇事车辆CA轿车的真正驾驶人。
在罗某的表述中,当天凌晨她与潘某等一众朋友吃完宵夜欲各自返回,因潘某等人饮酒,罗某便驾驶潘某开来的CA轿车,欲载送潘某回家,途中经过事故发生路口,因操作不当误闯红灯,引发了车祸。为了尽快救治受伤的潘某和邓某,罗某带着潘、邓前往医院,而正是在就医的路上,潘某自行联系了朋友阳某代为处理事故。
罗某自称从未指使阳某“顶包”,也并未听到潘某指示他人“顶包”,她认为阳某或是出于义气,才顺口而出自己就是驾驶员的谎话。
经血液检测,未发现罗某酒后驾驶的事实。交警部门依据罗某的陈述,和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认定罗某为CA轿车驾驶员,因罗某闯红灯及未及时保护现场,判定罗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但这一结论不久之后便遭到了CS轿车保险公司的质疑。
事故发生后,CS轿车所有人花费九万三千余元对车辆进行了维修,CS轿车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支付了这笔费用,并取得了对该起事故保险赔偿款的代位求偿权,然而,就在CS轿车保险公司欲行使代位求偿时,却遇到了一连串意想不到的阻碍。
原来,CA轿车的实际所有人李某已经签署了一份《放弃索赔声明》,明确放弃要求CA轿车的保险公司支付针对该起事故保险赔偿金的权利,由于不需要支付保险赔偿,CA轿车的保险公司主张自己也无需配合CS轿车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
多番争执不下,2021年12月16日,CS轿车的保险公司(简称“S保险”)提起诉讼,要求CA轿车的保险公司(简称“A保险”)和罗某、李某、潘某共同承担其支付的CS轿车的维修费用九万三千余元。
善用法律两级法院作出公道裁决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12月1日事故发生当天,罗某、潘某共同驾乘CA轿车,车上无其他人员,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为车辆驾驶员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CS轿车受损,产生维修费用九万三千余元,该笔费用已由S保险依保险合同支付,S保险取得对该笔维修费的代位求偿权。事故车辆CA轿车实际所有人为李某,CA轿车在A保险的投保人为潘某,被保险人为李某,李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李某向A保险出具了《放弃索赔声明》,表示明确放弃要求A保险就该起事故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罗某认可交警部门关于其为事故发生时CA轿车驾驶员以及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结论,对CS轿车维修费用金额无异议。
但A保险辩称,李某放弃保险赔偿的行为系出于对罗、潘等人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及阳某“顶包”等多种因素的考虑,自主自愿作出的弥补措施,亦不违反法律规定,A保险已基于《放弃索赔声明》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罗某辩称,A保险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责任主体,李某为车辆所有人系该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责任主体,阳某由潘某联络其行为与自己无关,罗某在将伤者送医后已及时到交警部门说明情况,不存在破坏、伪造现场的主观过错。
李某、潘某则辩称,《放弃索赔声明》是李某为保护罗某、阳某作出的非基于其本意的行为,A保险仍应为该起事故保险赔偿的责任主体,阳某虽有“顶包”的言行,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潘某指使了该行为,且潘某既非驾驶员也非车辆所有人,也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既为驾驶员,则对事故车辆及事故现场负有保护义务,不论何种原因,罗某未报知交警部门便擅自离开现场,与随后阳某“顶包”的行为相结合,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事故现场被破坏的严重后果,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事故过程的认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等规定,由于该行为是保险合同约定免除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罗某对维修费中应由第三者责任险支付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还从CA轿车的保险合同中查实,该合同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提示书》没有约定事故责任人破坏现场、伪造证据、“顶包”,则免除交强险保险责任的条款,而李某放弃索赔仅仅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免除A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责任。
2022年2月,一审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A保险承担维修费用当中交强险支付部分2000元保险金,剩余九万余元由罗某承担。
二审上诉后,罗某提出新的理由。罗某提出,CA轿车当日是由潘某开来,因潘某饮酒不能继续驾驶,自己受潘某请托而驾驶车辆,自己是为潘某的义务帮工人。
二审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规定,认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致使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改判剩余九万余元由潘某承担,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法律提示:在交通事故中,一般由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人承担各项维修费和伤者医疗费等,极大地减轻了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的压力。但是,对于找他人“顶包”、故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等情形,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拒赔的态度,且上述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禁止。
来源:七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