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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永福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

时间:2023-03-25  【转载】

2021年9月,被告人孟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杜某等人筹集资金人民币24万元,并让杜某驾驶小轿车从湖北省武汉市前往广西鹿寨县,承诺费用和好处费由其承担,但未告知杜某是去买毒品。出发前,朱某在武汉市购买约6克海洛因在路上吸食,到达鹿寨县后,由朱某与鹿寨县出售毒品的上家取得联系。同月29日,孟某、朱某拿到卖家提供的5克多海洛因样品试吸后,认为纯度可以,决定进行交易,便驱车前往鹿寨县中渡镇准备交易。经验货,二人认为卖家准备出售给他们的海洛因与样品色差很大,遂终止此次交易。

2021年9月底,永福县公安局民警在广西G72泉南高速路永福服务区附近路段,将杜某驾驶的小轿车拦截,从该车后箱内查获现金人民币24万元,从孟某、朱某身上分别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若干,经称量,净重5.44克、6.35克。经检验,上述“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到案后,孟某、朱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孟某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朱某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为共同犯罪,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朱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孟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人表示服判。

 
来源:永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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