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抖音言论未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名誉侵权

时间:2023-07-23  【转载】

一、基本案情


谢某系某雪冰城加盟店经营者。2021年6月,谢某通过其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发布一短视频(15秒),视频主要内容:(从“某雪冰城”店面自左向右途经“佳每乐”店面的手机拍摄场景),并配发“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各大奶茶品牌,不管天气多好。门头灯一直亮着,关键是它们隔壁的杂牌店也不甘示弱#奶茶”评论性文字。该视频被删前,点赞量为126人次,评论29条,分享4次。2021年6月22日,谢某在被告知已被佳每乐起诉其侵权后即删除了该视频,并向佳每乐经营者口头致歉,次日,经法院庭前调解时,谢某再次致歉,但双方仍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簿公堂。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充分向当事人释明法理后,谢某在诉讼期间已将抖音发布的内容删除,且已多次向佳每乐商家致歉。同时结合谢某涉案抖音号的粉丝量、该视频的在网时间、点赞转发量,该不当视频的影响辐射力较弱,且该言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故尚不足以造成社会公众对佳每乐店铺信誉的信赖、评价明显降低的程度,因此,不足以认定对佳每乐的名誉造成损害,驳回佳每乐的所有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在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上发布消息属于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权,若在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等具有公众性的平台上随意发布具有侮辱或诽谤性质的言论,主观上具有损毁他人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他人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尽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也不必将网络过分“恶魔化”。谢某言行虽有不当,但未刻意指向佳每乐商家或贬损其名誉。相反,佳每乐作为商家在处理相邻矛盾时应以亲善、友爱的方式回应,努力营造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通过正面的言行引导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提高自身社会形象,同时提醒公民个人要时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来源:峡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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