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少年骑车闯祸 家长为其买单

时间:2023-07-23  【转载】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灵活机动、成本低廉的电动车日益成为许多家庭出门的首选,而电动车给市民带来出行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不少隐患,尤其是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酿成的交通事故屡有发生,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就调处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3年7月2日,11岁的曾某欣驾驶同学邹某蕾从家中带出的电动自行车搭载邹某蕾在彬江镇某大酒店门口撞伤行人刘某,导致刘某左手骨折。

事故发生后,刘某家人就赔偿事宜多次与驾车人曾某欣的父亲曾某、邹某蕾的父亲邹某(电动自行车车主)协商,但三方就赔偿款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驾驶人曾某欣及其父亲曾某、电动自行车车主邹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袁州区人民法院接收诉讼材料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标的不大,且涉及到未成年人,适宜委派至事故发生地彬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彬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接收案件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三方通过网格法庭进行前期调解。为确保纠纷一次性化解,调解员又把当事人及家属约到法院“一站式”诉调中心再次进行调解,并邀请当地熟悉案情的交警协同参与。

曾某作为驾驶人曾某欣的父亲,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希望能与电动自行车车主邹某共同承担。邹某则认为电动自行车是其女儿偷拿出去私下借给同学邹某蕾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应该不赔或者少赔。据了解,平时邹某并没有严禁女儿骑行电动车,这才导致女儿敢把电动自行车单独带出,邹某作为监护人具有教育失职的责任。

调解过程中,法官和交警分别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向邹某明法示理,调解员则从事实和情理方面为各方厘清责任,劝说邹某与曾某共同承担责任。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邹某与曾某同意按比列承担刘某的赔偿责任。刘某也被家属从医院接到法院签署了调解协议和司法确定申请书,使得该纠纷一次性就妥善化解了。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事发时曾某欣年仅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曾某需承担侵权责任。邹某蕾的父亲邹某作为电动自行车车主,平时对邹某蕾(11岁)使用电动自行车疏于管教,导致邹某蕾敢独自使用电动自行车并出借给同样未满16周岁的曾某欣驾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家长心疼孩子上下学辛苦,大多都会选择既经济又实惠的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而对孩子的道路安全考虑不足。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上不成熟,安全意识薄弱,再加上电动车的高机动性等因素,使得很多未成年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变能力不够,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长,在看到电动车便利的同时,更应重视小孩的交通安全,身体力行地遵守国家明令禁止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的相关规定,也教育孩子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好习惯,这也是每一位市民为文明出行应尽的义务。

来源: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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