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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19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并将管理数据接入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以及省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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