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同意公司不缴社保后反悔,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2023-12-31  【转载】

劳动者同意公司不缴纳社保后,又反悔,能否得到支持?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公司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公司向劳动者补偿26000元养老保险金代缴费。

2011年5月,宗某入职A公司从事加气充装工作直至2023年。在此期间,A公司未为宗某缴纳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6月21日,宗某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请求A公司协助办理宗某2008年4月至2016年1月养老保险补缴事宜,并承诺参保的所有费用、参保前后的风险全部由宗某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随后,A公司协助宗某,由宗某自行补缴了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32336.6元(含单位应补缴金额23097元,个人应补缴金额9239.6元)及对应滞纳金27349元。2023年3月31日,A公司解除其与宗某的劳动合同。

此后,宗某因养老保险待遇等问题与A公司发生纠纷,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不予受理。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宗某代缴的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养老保险金、滞纳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宗某书写承诺书承诺养老保险参保的所有费用由宗某本人自行承担,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A公司理应依法为宗某缴纳其在职期间养老保险费

为缓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法院向A公司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普及了相应法律知识,A公司了解后,经与宗某协商达成一致:由A公司限期内补偿宗某26000元养老保险金代缴费,宗某收到A公司补偿的养老保险金代缴费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当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张,用工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劳资双方队伍壮大的同时,部分企业为减少支出,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个别劳动者为到手更高的工资,使双方均把视线聚焦到了社会保险这一短时间内看不到收益及成效的“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上。

类似该案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认可自行缴纳的不在少数,实践中甚至还存在一些劳动者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与公司约定将社保以工资形式发放的情况。但社会保险是能被用人单位、劳动者随意变更、放弃或排除的吗?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职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通过约定进行变更、放弃或排除。任何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约定,均属无效约定,用人单位、劳动者不仅不能据此排除各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谋取利益,甚至还可能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加收滞纳金,或产生其他损失。

具体到该案中,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不能通过约定或承诺排除缴纳义务人的责任,A公司欲以宗某承诺无需公司负担参保费用为由进行抗辩,不支付养老保险金,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审:刘 

二审:李建喜

谢冬冰

三审:刘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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