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时间:2023-12-31  【转载】

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即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但《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唯一股东张某与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岳阳市某有限公司向吴某购买钢材,约定由吴某向岳阳市某有限公司提供钢材,岳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双方结算后,岳阳市某有限公司向吴某出具一张金额为19230元的欠条,并载明于2023年7月30日之前付清。欠款到期后,经吴某多次催讨,但该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另查明,岳阳市某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为唯一股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该案中,吴某向岳阳市某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后,经双方结算及吴某多次催讨,岳阳市某有限公司拒不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吴某要求岳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3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岳阳市某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的财产,故应当对上述岳阳市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刘 

二审:周 

李建喜

三审:刘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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