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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未作为借款人签名 仍属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3-12-31 【转载】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刘某某、张某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及抵押担保责任。
2018年12月,刘某某、张某夫妻二人因购房需要共同向某银行申请按揭贷款50万元。某银行审核后,与刘某某、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署处刘某某签于借款人处,张某签于共同抵押人处。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刘某某、张某夫妻二人连续多期未按约还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刘某某、张某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张某辩称,未在合同借款人处签名,对刘某某的借款不知情,借款也未支付至本人账户中,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愿意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发生在刘某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刘某某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在贷款申请表、贷款客户面谈记录、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捺手印,应视为张某对借款知情且表示同意,借款属夫妻共同借款。至于将借款支付给第三人,系二人共同对借款作出的处置行为,不影响夫妻共同借款关系的成立,故判决刘某某、张某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作出判决后,法官向张某耐心释法,《民法典》出台的规定,保护了个人在夫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免去承受不应该承受的对方个人债务,但两人为家庭共同做出的决定、承担的债务,夫妻二人仍应共同承担。
一审:刘 为
二审:张学睿
李建喜
三审:刘伯才
作者: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