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从银行贷款后转贷 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时间:2023-12-31  【转载】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决王某返还余某款项20万元及按年利率4.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余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9月27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余某借款,余某则以生产需要为由向湖南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00元。银行审核后,同日即与余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年利率9%。2021年9月27日,银行向余某发放贷款20万元,余某当日直接柜台取现后出借给王某,王某亦向余某出具了借条。王某借款后,经余某多次催讨未还本付息。现余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余某归还借款2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中,王某向余某借款,余某从银行贷款后借给王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之规定,依法认定余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王某应返还余某20万元。关于利息,王某在占用资金期间必然会造成余某利息损失,但双方对借款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对余某的该部分损失,依法酌定双方各分担50%。余某向银行贷款约定的年利率为9%,故王某应按照年利率4.5%的标准向余某支付利息。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 

二审:胡菁菁

李建喜

三审:刘伯才


 
来源:注滋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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