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新房未交付,还被追缴物业费?

时间:2024-01-18  【转载】

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卓某并非无故拒收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属于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被告卓某并非自身原因导致其未享受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且在被告卓某未实际收房、双方尚未形成物业服务关系的前提下,原告物业公司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六条规定:“甲方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甲方实际收楼之日(二者以时间在前者为准)起,且不论甲方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向被告卓某主张物业管理费以及违约金,依据不足,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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