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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路人路过商铺时摔伤,该商铺需要承担责任吗?
路人在路过商铺时因地滑不慎摔伤,商铺称其对公共区域过往人员不负安全保障义务,拒绝承担赔偿。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彭某请求,该商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月11日晚,因当天夜晚下雨,原告彭某路过被告商铺店门口,因地面瓷砖地板湿滑,导致原告连续两次摔跤受伤,后原告在道县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骨折。经过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原告肢体伤残十级,因双方就赔偿费用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吴某(该店铺个体工商户)辩称其对公共区域过往人员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无法证明摔倒人为原告及摔倒原因和受伤程度,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事发当晚下雨,导致被告承租的店面门前瓷砖地板湿滑,且相邻店门之间存在一顶台阶,该环境造成的行走困难并非被告所能控制范围,同时,因原告与被告商铺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所以被告对原告所处公共区域亦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注意义务。其次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未显示,地板湿滑系被告倾倒某种物质等原因所致,故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客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责任与侵权行为,应当 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事发当天夜晚下雨导致瓷砖地板湿滑,属于一般常识,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相当的注意义务。原告仅凭损害结果对被告主张侵权责任,从而转嫁自身损失,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实事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永远是自己,仅凭损害结果主张对他人侵权,从而转移自身责任损失,如该诉讼请求得以支持,将会严重损害公平原则。本案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下雨天瓷砖湿滑可能导致摔倒这一潜在风险有明确的认知,更应该谨慎保障自身安全,因自身过失摔倒造成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