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缓刑考验期找人顶罪和作虚假证词,三人均被判刑

时间:2024-03-24  【转载】

案件详情


2017年5月,被告人谢某甲无证驾驶小轿车载妻子沈某及女儿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路左行人林某,造成林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谢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并吊销驾照,事故发生后,处于缓刑考验期的谢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妻子沈某替自己顶罪,由沈某向公安机关作事发当时轿车驾驶员是沈某本人的伪证,沈某后期调查中亦多次向公安机关作上述虚假陈述。谢某甲还叫谢某乙向公安机关作事发当时轿车驾驶员是沈某的虚假证词。


而后,谢某乙、沈某分别于 2017年5月、2017年10月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伪证罪行,谢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 月开庭期间亦当庭供述了上述妨害作证罪行。公诉机关分别以谢某甲、谢某乙、沈某涉嫌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伪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谢某甲指使证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伪证,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谢某乙明知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仍伙同他人故意作虚假证明包庇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谢某乙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另谢某乙于2019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外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谢某乙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沈某作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分别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谢某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前判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谢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沈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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