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能否提存

时间:2024-06-12  【转载】

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造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法院申请提存,并且通知债权人。


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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