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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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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产假后成了清洁工
广州女教师谢某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并签订书面聘用合同。2020 年底,东莞黄江律师谢某因生产申请产假和哺乳假,其产假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结束,哺乳假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结束。 产假结束后,谢某向学校提交返岗申请,但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她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故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7 月 10 日未出勤。2021 年 6 月 15 日,学校向谢某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期满,合同到期不续签。 谢某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拖欠工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小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58381.35 元和拖欠的工资 5165.5 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的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中,学校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未延续至谢某 2021 年 9 月 7 日哺乳期满,违反了上述规定,学校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对于谢某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谢某在学校处工作了 7 年零 2 个月,产假前的平均工资为 3892.09 元/月,故学校应支付谢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58381.35 元(3892.09 元/月×7.5 个月×2 倍)。 关于拖欠的工资问题,谢某产假结束时曾向学校提交了返岗申请,其岗位为教师,学校应当提前为其安排对应岗位,但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担任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且无证据证明前述安排有正当理由,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故造成谢某上述期间内未出勤的主要原因在于学校。黄江律师但谢某未及时返岗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导致其损失扩大,且鉴于谢某确未提供劳动,故法院酌定相关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