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黄江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angjianglsh.com 黄江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法院不予认可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打印件时怎么办
**一、证据形式及争议焦点** 在现代社会,微信聊天记录常常成为重要的证据形式。东莞黄江律师当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像及打印件时,这种证据形式并非原始载体体现,容易引发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否能够得到确认。 一方面,录像及打印件并非直接从原始的微信聊天界面获取,可能存在被篡改、剪辑或伪造的风险。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以证据非原始载体为由,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另一方面,即使证据的内容看似与案件有关,但由于其形式的非原始性,其关联性也可能受到质疑。例如,聊天记录中的对话是否确实发生在涉案当事人之间,以及这些对话与案件争议焦点的紧密程度等问题都可能成为争议点。 **二、举证责任转移的理由** 1. 平衡举证责任 -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当一方已经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像及打印件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原始载体可能存在实际困难。例如,原始聊天记录可能因手机丢失、损坏、数据丢失等原因而无法提供。此时,如果仍然要求提交证据的一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有助于平衡双方的举证负担,确保诉讼的公平性。 -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像及打印件,以证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协商过程。被告以证据非原始载体为由不予认可。如果此时仍然要求原告提供原始载体,而原告因手机丢失无法提供,那么原告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而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可以通过提供反证来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如证明聊天记录是伪造的或者与案件无关。这样可以避免因一方无法提供原始载体而导致不公平的判决。 2. 对方当事人的反驳义务 - 当一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像及打印件时,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那么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出反驳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仅仅以证据非原始载体为由而不提供任何反证,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为对方当事人的反驳缺乏依据。因此,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可以促使其积极履行反驳义务,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 例如,在一个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像及打印件,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被告的反驳缺乏依据,而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如果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聊天记录是伪造的、不完整的或者与案件无关,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符合证据审查的实际需要 - 在审查证据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可信度等。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像及打印件虽然并非原始载体体现,但如果其内容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其形成过程具有合理性和可信度,那么法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其证据效力。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可以促使对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和质疑,从而帮助法院更好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 例如,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像及打印件,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任何反证。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聊天记录的内容与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相互印证,且聊天记录的形成过程具有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要求被告提供反证来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反证,那么法院可能会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 **三、对诉讼当事人的启示** 1. 提交证据方 - 对于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打印件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在提交证据时,应尽可能说明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同时,应保留好原始聊天记录的备份,以备在需要时提供。如果无法提供原始载体,应提供合理的解释,并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 - 例如,在提交证据时,可以附上一份书面说明,详细阐述聊天记录的获取方式、时间、参与人员等信息。如果原始聊天记录因手机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可以提供手机购买凭证、维修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合理性。 2. 反驳证据方 - 对于不予认可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打印件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应积极履行反驳义务,提供反证来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反证可以包括证明聊天记录是伪造的、不完整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也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证据来推翻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 例如,被告可以通过提供技术鉴定报告,证明聊天记录的录像及打印件是经过篡改的;或者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对话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被告也可以通过提供自己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总之,最高法关于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打印件而对方不予认可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和证据审查的实际需要。黄江律师这一规定提醒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认真对待证据的提交和反驳,积极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