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9-05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旨在解决新《公司法》施行后法律衔接适用的问题,其主要内容如下: - **一般规定**:    -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东莞黄江律师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则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例如,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有利溯及规则**:包含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和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    -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无效而依据公司法认定有效,因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争议的某些情形(如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 **合同履行**: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与公司有关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续至公司法施行后,因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某些情形(如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等),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 **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某些情形(如未届认缴期的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等),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兜底条款有“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的限定。 - **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已有原则性规定,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的某些情形(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 **公司清算责任的分段溯及规则**: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通常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 **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民事纠纷案件,黄江律师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 **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